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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婚姻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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